亚太贸易协定》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,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书。经与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有关成员国磋商,
定于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实施过渡期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我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《亚太贸易协定》产地规则(见附件),产地证书仍由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代替,第四栏加注Certificateof Origin under ASIA-PACIFIC TradeAgreement。自2007年1月1日起,全面启用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,
通过代理出具的原产地证不需要贸易公司有进出口权,也不需要贸易公司在商检局备案,直接提供箱单和Cl即可,手续简单,当天出证。
代办亚太产地证FORM B 、FB 欢迎加VX